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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通辽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03-29 点击次: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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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通辽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29 发布者:通辽市科学技术局 阅读量:177
通科通字〔2023〕17号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旗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
为扎实推进“科技兴蒙”行动,加快推进通辽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暂行)》,结合我市实际,通辽市科技局制定了《通辽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通知
通辽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3月28日
TLSKXJSJ-2023-003
通辽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科技兴蒙”行动,加快推进通辽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暂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是全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较强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及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科技开发平台。
第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侧重以科技型企业为依托主体,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建,坚持“聚焦产业、企业主体、规范管理、开放协同”的原则,实行“绩效评估、动态调整、分类支持”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的任务是:
(一)围绕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立足企业,服务行业,通过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二)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提供研究开发平台,探索产学研结合协同创新模式,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通过成果辐射与扩散,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加快企业新产品开发,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
(四)培养和引进一批高水平技术人员、科技领军团队和管理人才,建立一批在行业领域具有高水平的技术创新、试验研究和成果转化基地。
(五)建立开放服务和合作研究运行机制,全方位开展国内和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通辽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技术创新中心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和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的政策和规章。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技术创新中心总体建设规划,制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及工作规则,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三)批准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开展技术创新中心的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旗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是技术创新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技术创新中心有关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二)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技术创新中心的组织申报与推荐工作。
(三)协助市科技局做好技术创新中心的绩效评估、年度统计报告、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中心的管理体制、工作体系、运行机制;
(二)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保障;
(三)负责聘任技术创新中心主任;
(四)接受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的管理和指导;
(五)代表技术创新中心对外履行法人义务,承担法人责任。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技术创新中心根据相关产业领域创新发展实际,可采取龙头企业依托、有技术优势的高校或科研院所依托等多种创建模式。
第九条 申报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在通辽市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二)依托单位在某一领域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处于行业引领地位,具有行业公认的技术研发优势、领军人才和团队。
(三)依托单位的相应研究开发机构已经建立,拥有完善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先进的科研装备,具有为创新研发活动提供资源支持和持续较高科研投入的实力。
(四)依托单位创新组织能力强,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有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具有广泛联合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优势和能力。依托单位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等签订了共同组建科技创新联合体的协议。
(五)依托单位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能够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经费、仪器设备支持。其中,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依托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需与市内外企业联合共建。
第十条 技术创新中心坚持“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一般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公开申报。依托单位提出建设意向,组织研究制定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经所在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推荐至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依据申报要求和技术创新中心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根据申报材料对创建技术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进行实地评估、综合评审。
(四)市科技局对拟批准创建技术创新中心名单进行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印发文件,授予牌匾。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通辽市×××技术创新中心”。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技术创新中心与依托单位、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技术创新中心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
第十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制定管理章程,明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组建技术指导委员会;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技术指导委员会咨询制的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中心主任应具有改革创新的精神,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熟悉和了解国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工作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 技术指导委员会由中心主任、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等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为7-11人。技术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对技术创新中心研发方向和研发内容、科研计划和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服务、重大学术活动以及年度工作等提出咨询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 依托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投入的主体,承担重大科研设施、项目研发、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重要投入责任。参与共建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可以采用会员制、股份制、协议制等方式共同投入。鼓励技术创新中心积极承接国家、自治区、地方科技计划项目所取得经费。
第十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依托单位重组、变更管理章程、调整技术指导委员会人员、更换中心主任等,须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市科技局备案。
第五章 评估评价与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年度报告及下一年工作计划,经推荐部门审核后报市科学技术局。
第十八条 结合年度报告,以创新能力、市场化创新服务能力为评价重点,通过有关数据定量评价和材料定性评价相结合方式,定期组织开展技术创新中心运行评估评价,一般在认定运行满三年后开展。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给予一定的支持;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的给予一年整改期,到期后重新进行评估评价。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一)对评估评价不合格,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
(二)无故不参加评估评价的;
(三)严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
(四)依托单位停产、破产,不能保障技术创新中心正常运行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不符合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有关要求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通辽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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