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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05-27 点击次: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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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科成字(2022)34号
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引导和支持市场化、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2年5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深做实“科技兴蒙”行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和支持市场化、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根据《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7〕565号)、《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内政发〔2018〕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是指经自治区科技厅备案的、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提供各类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以及经自治区科技厅、内蒙古税务局授权设立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为独立法人机构或法人的内设机构。
第三条 专业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按照《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评价、技术投融资、“互联网+”技术转移等服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业务范围按照国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包括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政策宣讲、业务培训和统计分析等服务。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是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宏观管理部门,负责专业服务机构的备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设立及其服务业绩评价。各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自治区各高校、科研院所是本地区、本单位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机构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二章 专业服务机构备案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申请备案专业服务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在自治区登记注册时间不少于1年;
(二)有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有满足经营需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三)拥有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服务团队,从业人员中有经过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的技术经纪人2名以上;
(四)执行《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有规范的服务规程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五)有较好的服务业绩,经营状况良好。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万元,其中技术转移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万元。
(六)符合科研诚信要求。
第六条 专业服务机构备案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自治区科技厅下发通知,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申报书》,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二)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和论证,合格的连同推荐文件一起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三)自治区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申请设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盟市、旗县区、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或自治区公立高校、科研院所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工作的内设部门。
(二)具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
(三)具备至少1名获得科技部火炬中心颁发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书的技术合同登记员;
(四)符合科研诚信要求。
第八条 设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自治区科技厅下发通知,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申报书》,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二)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和论证,合格的连同推荐文件一起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三)自治区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经公示无异议后,会同自治区税务局予以授权设立,并报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
第四章 服务业绩考核评价和政策支持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每年组织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进行服务业绩考核评价。考核评价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评价指标体系》,采取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其中专业服务机构按业务领域分类评价,同一机构按照《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开展不同类型业务取得的服务业绩可累计计分。
第十条 按照服务业绩考核评价得分对两类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分别划分等级。一级占比15%,二级占比25%,三级一般占比55%,不合格一般占比5%。
第十一条 对考核评价为一级、二级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后补助支持,通过技术市场等平台向区内外宣传推广。
第十二条 对连续两年服务业绩考核评价不合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取消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资格,取消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对连续两年服务业绩评价不合格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通报,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资格,取消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因技术合同登记员调离等原因暂时不能开展工作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并报自治区科技厅批准,可不纳入当年服务业绩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如实提供服务业绩评价所需资料和数据。对提供虚假资料的,按《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评价指标体系
一、专业服务机构
(一)基础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变换值(Ki)
名称
分值(Mi)
名称
取值范围(Ni)
1.工作团队
5
1.1 技术经纪人/经理人数
Ni≥5
-
5> Ni≥2
1
Ni<2
0
2.服务能力
15
2.1 服务企业、高校院所数
Ni≥30
-
30> Ni≥10
0.5
Ni<10
0
10
2.2 执行《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情况
好
-
中
0.5
差
0
(二)服务业绩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变换值(Ki)
名称
分值(Mi)
名称
取值范围(Ni)
3.技术开发服务
20
3.1 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数
Ni≥20
-
20> Ni≥5
1
Ni<5
0
50
3.2 服务收入(万元)
Ni≥500
-
500> Ni≥50
0.1
Ni<50
0
4.技术转让、许可服务
20
4.1 签订技术转让、许可(中介)服务合同数
Ni≥20
-
20> Ni≥5
1
Ni<5
0
40
4.2 促成技术交易金额(万元)
Ni≥1000
-
1000> Ni≥50
0.04
Ni<50
0
10
4.3 服务收入(万元)
Ni≥50
-
50> Ni≥20
0.2
Ni<20
0
5.技术咨询服务
20
5.1 签订技术咨询合同数
Ni≥20
-
20> Ni≥5
1
Ni<5
0
50
5.2 服务收入(万元)
Ni≥200
-
200> Ni≥20
0.25
Ni<20
0
6.技术评价服务
20
6.1 签订技术评价服务合同数
Ni≥20
-
20> Ni≥5
1
Ni<5
0
50
6.2 服务收入(万元)
Ni≥200
-
200> Ni≥20
0.25
Ni<20
0
7.技术投融资服务
20
7.1 签订技术投融资服务合同数
Ni≥20
-
20> Ni≥5
1
Ni<5
0
40
7.2 促成科技成果质押融资贷款金额(万元)
Ni≥10000
-
10000> Ni≥500
0.004
Ni<500
0
7.3 促成技术投资、股权融资到账金额(万元)
Ni≥1000
-
1000> Ni≥50
0.04
Ni<50
0
10
7.4 服务收入(万元)
Ni≥50
-
50> Ni≥20
0.2
Ni<20
0
8.“互联网+”技术转移服务
20
8.1 首发区内技术成果或需求数(不包括转载、转发)
Ni≥200
-
200> Ni≥50
0.1
Ni<50
0
20
8.2 开展技术成果项目路演、对接活动数(每场活动参加人数不少于20人)
Ni≥20
-
20> Ni≥5
1
Ni<5
0
20
8.3 促成技术成果挂牌交易、拍卖金额(万元)
Ni≥1000
-
1000> Ni≥50
0.02
Ni<50
0
10
8.4 服务收入(万元)
Ni≥50
-
50> Ni≥20
0.2
Ni<20
0
备注
用于申报服务业绩的服务合同中:技术评价服务、技术投融资服务、“互联网+”技术转移服务三类服务合同可不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其他类型服务合同均须已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指标解释:
1.工作团队
考核机构中经国家、自治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能力等级培训的在职初级以上技术经纪人数;
2.服务能力
考核机构促进技术转移和服务企业的能力。
上年度服务企业、高校院所数。指上年度机构提供过某项服务的企业、高校院所数量。若某企业、高校院所接受过多项或多次服务,仍按一个企业、高校院所计数。
执行技术转移服务规范情况。主要考核机构是否按照国家《技术转移服务规范》(GB/T 34670-2017)提供规范化服务。严格执行规范规定的服务要求和服务流程为好,部分执行的为中,未执行的为差。
3.技术开发服务
考核服务机构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服务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数和服务收入:
a)为具有产业化前景的技术成果提供小试、中试服务;
b)为核心技术成果产业化所需的相关技术和条件提供配套开发与集成服务;
c)在成熟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或新用途开发;
d)引进技术和设备进行消化、吸收,使相关技术实现增值的服务;
e)组织技术联盟,联合开发技术;
f)技术路线图绘制;
g)技术标准制定;
h)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非标准化检验检测服务;
i)采用非常规技术手段开展的具有新功能、新理念的研发设计服务。
4.技术转让、许可服务
考核服务机构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服务签订的技术转让、许可(中介)服务合同数、促成技术交易金额和服务收入:
a)为促成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提供的服务;
b)为促成技术秘密和其它知识产权的转让和实施许可提供的服务,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新药证书、临床批件、生产批件等;
c)为技术入股所提供的服务;
d)为促成技术进出口所提供的服务;
5.技术咨询服务
考核服务机构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服务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数和服务收入:
a)就区域、产业科技开发与创新及特定技术项目进行的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等;
b)重大工程项目、研究开发项目、技术成果推广或转化项目、重大技术改造等的可行性论证;
c)特定技术领域、行业、专业技术发展的技术预测;
d)技术产品、服务、工艺分析和技术方案的比较与选择;
e)专用设施、设备、仪器、装置及技术系统的技术性能分析;
f)技术路线选择的研究、分析;
g)技术指导或专业培训;
h)对特定技术信息的收集、处理、加工等;
i)专利检索;
6.技术评价服务
考核服务机构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服务签订的技术评价合同数和服务收入:
a)技术转移项目的前期立项、中期实施、后期效果的评价;
b)技术成果的技术价值、经济价值、实施风险的评价;
c)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并购时的价值评价;
d)技术投资行为及运营业绩的评价;
7.技术投融资服务
考核服务机构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服务签订的签订技术投融资服务合同数、促成科技成果质押融资贷款金额及促成技术投资、股权融资到账金额和服务收入,其中促成科技成果质押融资贷款金额及促成技术投资到账金额两项得分累计不超过满分40分:
a)技术投资、股权融资;
b)技术并购;
c)科技成果质押融资;
d)法规允许前提下的技术抵押融资;
e)技术种子、风投等基金的引进;
f)技术投融资风险评价;
g)技术投融资风险监控咨询;
h)技术转移政策性信贷及专项补贴使用咨询;
8.“互联网+”技术转移服务
考核服务机构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服务过程中首发区内技术成果或需求数、开展技术成果项目路演、对接活动数、促成技术成果挂牌交易、拍卖金额、服务收入:
a)利用互联网技术,搭建技术转移服务网络平台,开展技术成果信息、技术需求信息在线发布、技术成果交易公示、技术成果网上挂牌交易、竞价拍卖、技术项目网络展厅、路演、技术在线咨询服务、科技人才、在线支付等服务;
b)与知识产权、产业技术等专业性服务平台开展的信息发布、项目对接等服务;
c)与技术交易市场等综合性服务平台开展的互连互通、资源共享、技术交易等服务;
d)为扩展服务领域,集聚数据资源,开展的子网络平台建设和相关服务;
e)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海量数据资源进行挖掘、分析,提供有效供给与企业需求精准对接的服务;
f)利用网络平台与传统金融机构、投融资机构开展的互联网金融服务;
g)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技术转移服务;
(三)计算公式
M=∑KiMi+∑PiKiNi
M:被评价机构的总得分。
Ki:为变换值,即被评价机构二级指标所获得的等级系数,不置变换值的指标项得分为该项一级指标分值。
Mi:为一级指标值,用于“执行《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情况”定性指标的计算评价。
Ni:为二级指标值,用于除上述定性指标以外的定量指标的计算评价;
Pi:为技术领域调节系数,其中:动植物新品种繁育推广、种养殖技术领域“促成技术交易金额”和“服务收入”两类二级指标调节系数值为3,经调节后的得分最高不超过该项指标对应的一级指标值(Mi)。其他技术领域调节系数值为1。
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
(一)基础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变换值(Ki)
名称
分值(Mi)
名称
取值范围(Ni)
1.工作团队
10
技术合同登记员数
Ni≥2
-
Ni=1
0.5
2.政策性
服务
10
政策宣讲、业务培训情况
好
-
中
0.5
差
0
10
开展技术合同统计分析情况
好
-
中
0.5
差
0
(二)服务业绩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变换值(Ki)
名称
分值(Mi)
名称
取值范围(Ni)
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
20
登记技术合同项数
Ni≥50
-
50> Ni≥5
0.4
Ni<5
0
50
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金额(万元)
Ni≥5000
-
5000> Ni≥10
0.01
Ni<10
0
指标阐释:
1.工作团队
考核机构中获得科技部火炬中心颁发的技术合同登记员证书的在职人员数,组织市场主体开展政策宣讲、业务培训工作情况,以及开展年度技术合同统计分析工作情况。
2.政策性服务
考核机构开展政策性服务能力。
组织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情况:走访企业20家以上(含20家)或举办业务培训班累计参训人员100人以上(含100人)的为好,走访企业10家以上(含10家)或举办业务培训累计参训人员50人以上(含50人)、不足100人的为中,走访企业不足10家或举办业务培训累计参训人员不足50人的差。
开展技术合同统计分析情况:开展年度、季度统计分析并形成专题分析报告为好,开展年度统计分析并形成专题报告为中,未开展统计分析或未形成专题报告为差。
3.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
考核机构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业务数质量。
登记技术合同项数:指年度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总项数。
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金额:指年度内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总金额。
三、计算公式
M=Qi(∑KiMi+∑KiNi)
M:被评价机构的总得分。
Ki:为变换值,即被评价机构二级指标所获得的等级系数,不置变换值的指标项得分为该项一级指标分值。
Mi:为一级指标值,用于“政策宣讲、业务培训情况”、“开展技术合同统计分析情况”两项定性指标的计算评价。
Ni:为二级指标值,用于除上述两项定性指标外的其他定量指标的计算评价。
Qi:为区域调节系数,其中: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区域调节系数为1,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阿拉善盟区域调节系数为1.5,兴安盟、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区域调节系数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