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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04-29 点击次: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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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科发〔2022〕34号
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自治区各高校、科研院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有效发挥重点实验室引领创新发展的作用,为自治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我厅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2年4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20〕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39号)精神,规范和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提升科技自立自强的支撑能力,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对实验室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自治区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坚持“四个面向”,解决学科发展前沿及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科学问题,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合作,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全面提升自治区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自治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其他科技创新机构建设,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考核、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坚持稳定支持和择优支持。
第五条 推进平台、项目、人才相结合,优先支持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国家及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统筹管理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发展计划,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三)组织重点实验室认定、评估、调整和撤销。
(四)培育、遴选、推荐全国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实验室。
第七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盟市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以及中央驻区有关单位、自治区直属高校、科研院所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政策制度,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制定本部门、本区域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和协调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落实所需的相关条件。
(三)配合完成重点实验室的认定、调整、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可以是同一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充分的条件保障,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每年给予重点实验室不低于 50 万元的运行经费。
(二)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及成员。
(三)组织重点实验室申报、考核,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做好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四)支持重点实验室开展广泛的交流合作,推动重点实验室资源开放共享。
第三章 建 设
第九条 围绕自治区学科建设和产业发展需要,按照“长期申报,定期遴选”的方式建设,重大紧急情况下可一事一议,采取“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方式建设,坚持质量优先,保持适度规模,构建“定位准确、目标清晰、布局合理、引领发展”的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体系。
第十条 申报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学科、产业发展要求,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掌握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国内、区内本领域处于领先地位或具有明显的地区特色,具备承担国家和自治区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近三年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
(二)具有高水平的学科或行业带头人,以及结构合理、学风严谨、学术诚信、相对稳定的科研团队,实验室应与固定人员签订协议,固定人员在25人以上,其中牵头申报单位人员占比60%以上。高校、科研院所牵头建设的实验室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之
和占比50%以上,企业或其他创新机构牵头建设的,该比例为30%以上。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与其他自治区重点实验室重复。
(三)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具备良好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实验条件,科研仪器总值在1000万元以上。数理和信息等基础学科领域申报的实验室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具备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和健全的管理运行制度,创新文化氛围良好。
(五)依托单位前三年原则上累计为实验室提供的建设、运行经费不低于500万元。依托单位为医院的,须为三级甲等;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须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建有专门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近三年年均销售收入大于2亿元,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3%。
(六)实验室在本部门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组织实验室填写申报材料,由主管部门推荐至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科技厅定期组织重点实验室遴选,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论证结果做出决策。
第十二条 批准建设的重点实验室编写建设计划任务书,依托单位审核后,由主管单位报自治区科技厅。任务书是实验室建设发展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优势互补,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及成果转化。申请联合共建的重点实验室,必须确定一个主建法人单位,并附有共建协议书,明确各方权责。
第十四条 遴选服务区域发展能力强、能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研究成果突出的重点实验室,列入全国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实验室建设后备梯队。
第四章 运行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对人财物实施统一管理,鼓励实体化运行,支持具备条件的实验室注册为独立法人。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主任应由具有领导能力,德才兼备的科学家担任,全时在实验室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主任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2届,任期满后换届,换届结果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定位、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等。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成员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一般为7-13人单数,其中依托单位的人员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设立实验室专职秘书,条件具备的可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协助处理日常运行管理和对外联络等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完善优秀人才培养、引进、评价和激励制度,对不同人员采用分类聘用、管理、评价方式,提供与能力和贡献相称、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打造高水平科研人才队伍。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开展国内外学术合作和交流,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自主设立研究课题,定期发布开放课题和岗位,加强与本领域、本行业其他重点实验室的协同创新,推进成果转化。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注重开放与共享,财政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30万元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应向社会开放共享,鼓励非财政资金建设和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明确重大决策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监督和责任机制,规范人事、财务、资产等重要事项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严格遵守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托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等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
重点实验室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营造敢为人先、潜心研究、追求卓越、勇于探索的科研环境和氛围。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普及,定期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群体有效开放,每年不少于5天。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变更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研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变更名称、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依托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厅批复。依托单位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调整等须及时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创新发展需要,通过充实、调整、整合、撤销和新建等方式对重点实验室进行优化重组,不断完善重点实验室体系。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每年1月底前填写上年度报告,由依托单位进行考核,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年度报告和考核结果报自治区科技厅。
第三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批复满2年的重点实验室须参加评估。重点考察实验室的研发条件与能力、科研水平与贡献、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方面。
第三十一条 结合考评情况,确定“优秀”、“合格”、“整改”和“不合格”4个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一次性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择优推荐申报全国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实验室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评估结果为“整改”的,给予1年整改期。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资格。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立项申报或考核评估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拒不接受检查验收、考核评估等监督管理的;
(五)年度考核、整改、评估不合格的;
(六)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七)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
(八)其他依法应予撤销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内蒙古自治区 XX 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Inner Mongolia Key Laboratory of XX”。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后30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内科发基字〔2021〕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